1.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不应选择太小
I必须大于被保护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,对于末端回路宜大于2.5~3倍。
2.RCD的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不应选择太小
(1)额定电流20A及以下的插座回路、32A及以下的户外移动式设备采用RCD作为直接接触的附加防护,其I不应大于30MA。
(2)医疗场所装设的防间接接触的RCD,其I不应大于30MA。
(3)游泳池、喷水池、浴室等场所装设的RCD,其I不应大于30MA。
(4)TT系统配电回路装设的RCD,其I值应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,故障电流最小值不应小于I的5倍(见GB/T16895.21-2011或配四P1454表15.2-1)。
(5)TN系统配电回路装设RCD时,其I值应保证在TN系统的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,故障电流最小值不应小于I的5倍。(见GB/T16895.21-2011或配四P1454表15.2-1)。
(6)住宅、旅馆及其他有危险环境的配电线路进线处设防电气火灾的RCD,其I值不应大于300MA,作用于切断电源或发出报警。
3.多级RCD要有上下级选择性
(1)上级RCD的I值至少应为下级RCD的I的3倍。如末端回路的RCD的I=30MA,则上级RCD的I不应小于100MA,再上级I不应小于300MA。
(2)上级RCD在不同故障电流作用下,其不动作时间应大于下级RCD的动作时间。如果末级RCD为瞬时动作,其固有动作时间为0.04S,则上级RCD选用延时型(S型),动作时间宜为0.15s,再上级RCD的延时时间不应大于1S。